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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是:

(一)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下列有关证据:
(1)权利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权利人应当证明其拥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权利人必须证明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2)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5)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二)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商
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曾经管理﹑使用﹑开发其商业秘密;同时应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侵权产品与其产品相同或类似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同;
(2)证明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来源合法商业秘密获得的合法途径包括赠与﹑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以及其他科技研制开发;
(3)证明被控侵权人是在不明知或不应知的情况下获取﹑使用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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