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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申请

商标争议申请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端。商标争议可以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五年内,委托我所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商标争议的当事人,仅限于商标注册人。因为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未注册商标没有专用权,因此,不能提起商标争议裁定。
  争议裁定。申请人在五年内可以充分了解到市场情况的反映,期限过短,不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期限过长,又会使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和期不稳定,影响新注册人商标决策的实施。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五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争议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提出争议的理由
  3、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基于审查失误或商标注册人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的商标注册不当,可以由两个程序撤销:一是商标局依职撤销;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他人请求撤销。
  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以期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可以委托我所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不管是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的决定,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决定,生效后都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在《商标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收回《商标注册证》,并在公告上公布。
  申请人所需材料:
  1、《撤销商标注册不当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提出撤销的理由
  3、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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