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络我们
首 页 | 商标案件受理 | 驰名商标认定 | 知识产权维权 | 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增值 | 知产顾问 | 知产托管 | 知产培训 | 知产新闻
| 不正当竞争 | 商标字号冲突 | 商标专栏 | 专利专栏 | 版权专栏 | 顾问团队 | 案件选登 | 高新企业知产服务 | 业务咨询
 首页 > 商标案件受理 > 商标注册 > 正文
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

   中国企业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截止二零零零年四月,马德里联盟共有六十四个成员国,其中:
  协定缔约方成员国分别是:
  阿尔马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亚、斯威士兰 莫桑比克 莱索托 中国

  纯议定书缔约方(成员国)为:
  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

  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的,通过《协定》或《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以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在我国的经营场所证明。申请时填写国际注册书及委托各一份。
  优先权请求: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用优先权。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安全与隐私 | TOP
Copyright (c) 2007 iplawad.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07501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