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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形象遭抢注商标的背后……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商标异议案件,包含艺人范冰冰姓名的商标被广泛抢注于诸多商品与服务上,“范冰冰”牌化妆品、“范冰冰+V/FAN BINGBING”牌服饰、珠宝首饰,“泛冰冰”冰激凌、水饺;“畈饼饼”饼干面包及“范冰冰丽人”美容院服务……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公众形象在被商家以恶搞的方式抢注,恶意抢注商标之风盛行。名人姓名的谐音、历史文化典故、公共事件的“噱头”,频遭商标抢注),如:“艾因斯坦” 、“刘三姐”、“二人转”、“中央一套”、“芙蓉姐姐”牌安全套、“赵本衫”牌衬衫、“流得滑”牌修正液、“本拉·灯”牌照明器材、“旺家卫”牌坐便器、“姚明”、“涨止益”牌卫生巾等等。商标抢注公众形象的行为在干扰正常商业秩序的同时,冲击着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挑战着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人啼笑皆非、大跌眼镜。

艺人谢霆锋的姓名被谐音注册为 “泻停封”,使用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止泻药品上,开启了商家 “开涮”公众形象的先河;歌手爱戴姓名被申请注册了“爱戴牌”安全套,并且打出了“爱戴牌安全套,越戴越爱戴,爱戴牌安全套,爱戴不戴”的广告语, 1800万元的高额商标转让费把国内抢注公众形象商标推向到极致,实现了“商品未出声先红”的效果。

用公众形象注册商标并未被《商标法》明确禁止,其只是在第八条做了笼统性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公众形象法律未明确禁止注册商标,可能存在以下几点考虑:首先,何为“公众形象”认定起来确实比较困难,公众形象的认定与“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截然不同,范围可大可小,缺乏客观性认定标准;其次,姓名权是人身权,依附于特定人身,不能脱离特定人身载体而单独存在,例如在中国姓名为“范冰冰”的人绝不止一个人,而“范冰冰”与特定社会关系相联系,才有名人与非名人的区别。但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可以独立于特定身份而单独存在,其具有可流转、可独立存在的特性。最后,公众形象商业价值决定的公众形象的商业化运作,得到公众形象所有权人认可的商标注册行为,能够迅速积聚商标品牌效应,商标权也可以作为一种生产力,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诸如“李宁”品牌运动服饰;“郑明明”、“羽西”牌化妆用品等等。

那么,公众形象频遭抢注、侵犯公众形象权益的行为是否就得不到有效地规制呢?答案是否定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公众形象权利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针对定期发布的《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的系争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撤销该系争商标。《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中姓名即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

 

    笔者接受艺人范冰冰的委托,针对申请注册于服饰“范冰冰+V/Fan bing bing”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了商标异议申请,该异议案已被正式受理,尚处于审查阶段,我司将继续向社会大众公布该商标异议申请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作者:李风昌,北京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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