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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具体而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此外,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但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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